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 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〔2021〕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各银保监分局: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》(晋人社厅发〔2021〕45号)以来,全省上下积极推动、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参与,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,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,有效优化了我省营商环境。近日,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》(人社部发〔2021〕65号),对工资保证金及保函应用等工作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。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,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管理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金融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具备条件: (一)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; (二)信用等级良好、服务水平优良,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。 二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服务。符合相关业务开展条件、有意愿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,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、服务水平、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收集评估,适时向社会发布。 各地各单位不得无故排斥、限制或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银行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,不得强制要求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和各形式之间的比例。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。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17日 |